摘要
行政诉讼究竟应当如何参照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和理论学说都没有提出清晰可行的参照标准。《若干解释》第九十七条所确立的概括参照模式,同样存在诸多缺陷。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规则的重新建构,应当遵循以"不致损害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宏观标准、以"程序性、非实体性参照"为具体标准的基本路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革方向。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72-76,共5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章志远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重大项目"城镇化进程中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12JJD840014)
201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M04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