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2012年的修改,《民事诉讼法》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体系,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已初步完备。但是,这次修改中也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失误,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检察建议本来只是工作建议,却被用作监督措施,以致出现了诸多问题;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对生效调解的监督条件,导致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操作;为当事人申诉及其受理设定前置程序,歪曲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职能,造成困扰。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1-54,共14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