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挪用"含义不能只作形式的理解,必须作实质解释。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只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形式要件。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无权"用"公款,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挪"的行为,才是公款私用,才具有"挪用"的实质要求,此时才有真正的法益侵害。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的挪用行为,才能是刑法中的"挪用"犯罪。只要接受"挪用"款项的个人或者单位具有对于公款的"用"的正当性,就不是"公款私用",应当排除行为人"挪"的刑事违法性。在涉及私权的政府违法案件中,司法对犯罪的解释,更应当秉持优先保护私权的刑事政策基本立场。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03-113,共11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变迁与刑事政策"(12FXB005)的部分研究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