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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依法登记前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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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邹某以个人独资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7月取得了预先核准的联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邹某聘请韩某、郭某为工作人员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与出租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申请行政许可时,劳动行政部门以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为由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司登记程序暂告终止。邹某为了不影响到手的业务,于9月份与某矿业公司签定了派遣协议,并实际派遣劳动者60人。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摸底调查中发现,邹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某矿业公司随即也做出了不予支付邹某当月管理费3000元的决定。
作者 吴春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4年第3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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