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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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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女士与吕先生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王女士常住浙江杭州,吕先生则一直在浙江海宁做生意,时间一长,夫妻二人感情趋于冷淡。2009年1月7日,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09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没有就这笔债务作出约定。离婚后,王女士多次催讨借口未果,因此起诉到海宁法院,要求吕先生归还借款。
作者 付体昌
出处 《家庭之友(爱侣)》 2014年第3期66-66,共1页 Family Friend(L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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