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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共犯”概念的几则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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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唐律中的共犯当中是否包含教唆犯的问题,滋贺秀三与戴炎辉两位学者曾进行过一番论争,他们的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事实上,古代共犯概念就应该以共同实行犯罪者为核心,然而并非所有犯罪的参与人都完整地实行了犯罪,而确实具有将这些人纳入法律规制的必要,因此为了构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立法者将"谋"的概念纳入进来。立法者通过择出从刑事政策等角度需要扩张的罪名,为其逐个制定特别规定,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限制"谋"的概念漫无边际地扩张。
作者 陶安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7-54,共8页 Ecupl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日]滋贺秀兰.《唐律疏议译注篇一》,载律令研究会.《译注日本律令五》.东京堂1979年版.
  • 2[日]滋贺秀三.《唐律疏议译注篇一》,载律令研究会.《译注日本律令五》,东京堂1979年版.
  • 3戴炎辉.《关于清律的共犯》(《国家学会杂志》85-5/6,1972年).

同被引文献29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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