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唐律中的共犯当中是否包含教唆犯的问题,滋贺秀三与戴炎辉两位学者曾进行过一番论争,他们的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事实上,古代共犯概念就应该以共同实行犯罪者为核心,然而并非所有犯罪的参与人都完整地实行了犯罪,而确实具有将这些人纳入法律规制的必要,因此为了构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立法者将"谋"的概念纳入进来。立法者通过择出从刑事政策等角度需要扩张的罪名,为其逐个制定特别规定,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限制"谋"的概念漫无边际地扩张。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7-54,共8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