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界定保险事故数量直接决定着被保险人可获取的保险金数额。对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主要存在五种不同的方法。其中,效果法与责任触发法有悖保险法理,无法实现给予被保险人最大化补偿的终极目标,不宜采行。独立风险法虽较为契合保险机理,却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否定保险法独立价值评判的倾向,因而也不应采行。责任事故法则是对保险法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误解的产物,故而我国应采取更加符合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近因法。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87-98,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保险合同法结构性变革与制度创新"(项目号13SFB3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