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抵押权的顺位,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简言之,即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或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效力.《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见不动产抵押采纳的是登记要件主义,即登记优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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