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此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应指的是依法被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其他事由查封的财产,该种财产不得用于抵押进行纳税担保。因同一税务处理决定而被税务机关查封的财产不属于上述情形,应可以再次作为纳税担保的抵押物,否则机械适用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就违反了立法的本意,不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该财产上还同时设定有另外的他项权利,存在不利于国家税收实现征缴的情形时,该项纳税担保申请则不宜被准许。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第2期58-61,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