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发表李秀芬的《构建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刍议》。该文认为:法律的语言表达过程就是法律修辞的过程。法律修辞包括消极的法律修辞和积极的法律修辞两种基本类型。消极的法律修辞存在于法律语言表达的全部过程,是法律修辞的基础,是法律修辞学最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研究对象;积极的法律修辞是法律修辞的特殊形式,只存在于特定的法律语言表达情境中。
出处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51-51,共1页
Journal of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