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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不能成责任追究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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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3月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负责人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掩饰其个人意志.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3月8日《新京报》)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后果或被媒体曝光或遭举报之后,相关部门与地方往往以系集体研究决定为由,拒绝对相关个人作出处罚,从而令相关责任人难以受到应有的追究,也不利于更为有力地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现象发生.
作者 魏文彪
出处 《江淮法治》 2014年第6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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