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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14条与115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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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当行为人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非重大实害结果时,即构成第114条的犯罪既遂;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第114条的情况下又出于故意或是过失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则应当以第115条第1款加以处罚。第115条第2款是与本条第1款主观方面迥异的两种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基于过失实施放火等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是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1期50-53,共4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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