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吾尔族曾先后信仰过原始宗教、萨满教、祆教、佛教、直到最后的伊斯兰教。维吾尔族在行为习惯、日常生活、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多方面有着较为严格细致的要求,使其在处世原则、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维吾尔族习惯与国家法秩序的和谐,实质就是使国家法与民族传统习惯相结合的过程中,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和合适契机。国家对维吾尔族内部社会生活习惯给予足够重视,使其适应法律和谐发展的要求,同时,维吾尔族宗教习惯应以国家法为指导原则,使维吾尔族宗教习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第1期111-116,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