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魏晋南北朝末期的“吏役”制 ,是该时期徭役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吏役”制的重要特征 ,是服役者通过官府给予的职务而赋予的徭役负担 ,故可称为“职役”。清人俞正燮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 ,唐长孺教授进一步论证了这个问题 ,认为“吏役”制确立于三国时期。但是 ,此制究竟是怎样逐步确立起来的 ,却因史料缺乏而无以知其详。通过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艹别 》中“诸吏”的状况与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诏中“诸吏”的比较 ,可以探知“吏役”制从“吏役”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