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双倍赔偿"制度以来,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请求双倍赔偿问题在学界就争议不断,而司法实践的做法也截然相反,这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统一。《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人可以把职业打假人包含在内,其有权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6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