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吕氏春秋·音律》篇十二律"三分损益"上下相生过程中,存在着三对变化因素:律高、律数、阴阳属性。虽然十二律"三分损益"生律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高低不同的音,但其上生、下生的直接对象并不是律高。本文认为在生律操作层面,《音律》篇十二律"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的上生、下生是律数在上生、下生(以振动体长度变化为直接参照),而不是律高在上生、下生,"为上"的律指律数相对大的律,"为下"的律指律数相对小的律,"上"、"下"表示的是律数的相对大小,而非律高的相对高低;在文化层面,上生、下生指十二律阴阳属性的转换,"为上"的律指阳律,"为下"的律指阴律,"上"、"下"表示的是阴阳属性。如果脱离中西、古今乐理语境,用今天习惯所指律高的"上"、"下"概念去解读十二律"三分损益"律数的上生、下生,由于律高与律数向度相反,就会把《音律》篇"先损后益"的生律次序误读为"先益后损"。
出处
《中国音乐》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7-62,共6页
Chinese Mu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