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瑕疵出资即是指公司在设立或增资过程中,股东未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广义的瑕疵出资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抽逃出资等典型形态,亦包括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赃款/物出资等特殊形态。其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包括承诺出资的财产价值不足、承诺出资的财产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承诺出资的财产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等具体形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16日开始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针对各种瑕疵出资的行为,分别规定了股东权利受限、股东资格丧失、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后果。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34期127-1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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