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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善意取得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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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在我国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肯定了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1。但这一规定仍然存在漏洞与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将从“善意取得”一词的渊源、该规定对于民商法基本原则的遵循、以及该规定对于实践中公司内部的人合性等多个视角出发进行反思,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出处 《商情》 2014年第8期381-382,共2页
基金 本文为西南民族大学2013年创新型课题项目基金资助之项目成果(项目名称:公司出资中无处分权财产出资善意取得制的反思.项目编号:cx2013sp37).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本文第一作者傅慧敏.第二作者王昆、蒲晓芳均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12级法学法律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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