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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育机构民事侵权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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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些校车事故、校园内投毒案、儿童在学校门口被人伤害的侵权案件频发,教育机构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教育机构的责任主要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三条中来。着重探讨第40条的有关规定,即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教育机构和学生的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再对学校责任范围和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探讨,以期更多的学者和人士研究和分析,使得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
作者 何增福
出处 《商情》 2014年第10期349-349,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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