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是政府采购法的精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有效的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内外相结合、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应规范行政救济程序设置,完善暂停救济措施,拓宽司法救济审查范围。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4年第3期36-40,共5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