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是一个不甚清晰的概念。此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大量使用,但内涵和外延经常出现混乱甚至矛盾的情形,其原因主要是对主张性和证据性当事人陈述区分的界限模糊。司法实务界对当事人陈述的这两种差异不重视以致认识不清,常常忽略甚至否定了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功能。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当事人陈述这两种差异的分析和比较,借鉴大陆法系的当事人询问程序,可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分类中来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功能差异的区分制度。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