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关贸总协定创设的“不违法之诉” ,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富特色的内容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b)款 ,一缔约方的措施即使不与协定相冲突 ,只要对另一缔约方依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抵销或损害 ,后者便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其规定的模糊性和被滥用的可能使“不违法之诉”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图分析“不违法之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给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整个WTO体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并对如何限制“不违法之诉”的适用 。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50-52,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