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田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有关于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分散、责任主体混乱。在未来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可根据现有土地权利体系,适当弱化人民政府的主体地位,强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增加社会服务组织的主体地位,农田土壤污染防治以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实施主体、以人民政府为监督主体、以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力量,在主体制度中明确权利义务责任。为保证农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体制度的实施,国家应当从农业财政、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农资市场和农业保险五个方面给予政策配套支持。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4年第3期5-8,共4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