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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的五点建议——对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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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在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需要完善信用监管机制。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则是从消费维权角度,通过建立经营者信用实现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不仅对消费者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其第二款更是通过建立对消费者失信行为记录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作者 洪海 陈薇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4年第6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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