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了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产生的“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含义。在对“法律全球化”理论进行了六大类划分后 ,从四部分阐述和剖析了“法律全球化”理论。认为虽然法律与经济密切联系 ,两者相互作用 ,但法律不同于经济 ;“法律全球化”只能是在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商事仲裁、海事法、金融法等私法领域趋同 ,而在涉及国家主权的公法方面不可能取得超越国家的法律统一 ;“法律全球化”理论的提出具有模糊性或隐蔽性 。
出处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1期45-47,共3页
Journal of Northeaster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基金
中流文教基金会与喜马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