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 ,其理论基础有 :尊重被害人的尊严和主体性地位以及全面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前者是首要的 ,因为不确认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就不可能全面充分地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刑事诉讼代理律师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应当区别界定 ,公诉案件的代理律师有独立诉讼地位 ,自诉案件的代理律师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但有相对的自主性。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律师固有的权利 ;二是来自于委托人的权利 ,即代理权。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4,共4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