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个月,我们谈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制定,我的主要观点是:如果仅为了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出台一个条例有可能造就一部“跛脚”的法律——体系是完整了,但问题并未解决。我们目前真正需要思考的是校企合作中真正的问题所在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谈到了校企合作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目前的校企合作基本都是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双边合作,多边的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是否可能?
出处
《职教通讯》
2014年第4期I0001-I0001,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