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并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进行了解读。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以下是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及其解读。
出处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
2014年第1期48-51,共4页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Emergency Resc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