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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以修改《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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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保险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现状《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肖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口起计算,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上海保险》 2014年第3期46-49,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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