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法律解释的限度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法治不反对解释,但反对过度解释。法律解释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在其主体、客体、权力范围等方面应当加以限制。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解释,合法、合理的法律解释能够促进法治的建设,推动社会不断地向前进步。
作者 邹建敏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知识经济》 2014年第8期52-53,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美)卡尔·N.卢埃林(KarlN.Llewellyn)著,陈绪纲等.普通法传统[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2[德]马克思(K·Marx),[德]恩格斯(F·Engeis)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1956.
  • 3齐延平.法律解释: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的过程[J].山东社会科学,2003(1):57-60. 被引量: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