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欺诈性侦查合法性评价的法律规范系统的理想构建,要遵循"例外证成"分析框架,将概括禁止原则作为最为主要的前提性原则。在进行法律规范识别时,要分析欺诈性侦查行为是否违反了某项禁止性法律规则,以致不能推翻法律的概括禁止;如果未违反,要结合"综合全部案情"检验方法与其他原则,分析能否推翻法律的概括禁止,从而使其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与欺骗性取证相关的部分,只宜解释为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而不宜解释成绝对禁止性法律规则。它可以作为对具体的欺诈性侦查行为进行合法性辨识的论证前提。
出处
《法治研究》
2014年第4期107-118,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问题研究"(编号:AHSK11-12D2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