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十年来,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但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对社区的理解偏差,矫正对象的狭隘,矫正内容普适、单一且各执行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等制度缺陷,值得我们关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并非仅为同质于监狱的执行场所;扩张管制、假释等人员范围,同时将青少年犯明确为社区矫正对象;加强对矫正内容的细化研究和科学制定;同时资金来源的开拓、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更有利地保障社区矫正在社区的规范运行,真正实现社区帮扶之作用。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165-170,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