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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积极应诉 才能保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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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贸总协定 (GATT)乌拉二回合谈判的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成立,使得国际贸易中各国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非关税壁垒措施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一国依靠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已不太可能,各国越来越多地转向使用反倾销等手段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产业。各国根据 WTO规则第二部分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所规定的原则,以国内立法形式制订各自的反倾销法,并按其国内行政程序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国外对我某一产品提出反倾销投诉后,如果我方不应诉,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 ? 一、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不战而败” 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明确规定在涉诉企业不参加应诉,或不能真实地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时,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直接根据其掌握的材料做出“缺席判决”。如欧盟反倾销法第 18条就专门规定了在出现“不合作公司”时的处理办法,该条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拒绝接受调查,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材料,或明显地阻碍调查,反倾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进行裁决”。在美国反倾销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涉诉企业不参加应诉时可以用“可以得到的最佳信息”作为裁决的依据。无论是“可获得的信息”还是“可以得到的最佳信息”,实际上往往都是申诉人在其申诉书中提供的证据,而这些所谓“证据”,又都是对我方最为不利的。
作者 刘建伟
出处 《石材》 2001年第1期25-28,共4页 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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