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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劳动关系下是否存在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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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雇佣民工何某等从事施工。何某在该工地工作了一年多时间。因工伤等原因,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最终确认何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4年第4期58-5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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