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再民主化后的巴西曾先后爆发三次地方债务危机,制度根源在于1988年宪法在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的不当分权。在2000年之前,巴西联邦政府多次试图通过中央救助化解地方债务危机,均告失败。2000年以后,卡多佐政府以《财政责任法》防控地方债务风险,以审计法院作为监督机构,取得成功。巴西经验为我国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18-125,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研究所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