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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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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想要抑止的是具有高度类型危险性的基本行为,因此其处罚根据在于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实现这一"直接性关联"而增大其不法。直接性关联不同于结果归责的相当性关联与保护目的关联,而应当作为各个结果加重犯的独立客观构成要素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直接性关联不是形式上基本犯行为对加重结果的直接引起,而是立法预定的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在加重结果中的贯彻始终,对其判断应当从基本犯行为的典型类型危险出发,着眼于行为类型危险的实质分析,通过典型危险的类型还原方法来进行。
作者 李晓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45-154,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厦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2011~2021年)资助课题"我国刑事立法执行现状的实证分析"的子课题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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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韩]李用植.《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意味和界限-相当性的本质》,《首尔大学法学》第44期第3号(2003年).
  • 3蔡蕙芳.《德国法上结果加重犯归责理论之研究-以伤害致死罪为例》,载《刑事法学新趋势-htharPhilipps教授七秩祝寿论文集》,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96-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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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 102008年1月10日判决(德国《新刑法杂志》所载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BGHNStZ2008,686).

二级参考文献182

同被引文献94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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