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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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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4月18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出处 《江苏安全生产》 2014年第3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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