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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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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即日起施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出处 《健康必读(健康新语)》 2014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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