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地方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双重重要意义。在我国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框架下,其改革的重点应是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普遍"按地区设立"中级法院和省检察院分院,依法灵活划定其司法管辖范围,保证其人事任免与经费财政的独立性;以此为重点,建立新型地方三级司法机关模式,有效保证地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并实现司法与地方治理的良性互动。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14年第4期50-53,共4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