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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的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以康涅狄格州诉美国电力公司案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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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是否应对因气候变化而产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是法学领域的新课题。在美国,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实践已经开始,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包括公共妨害、私人妨害、侵入等。在美国侵权普通法层面,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进展并不顺利,主要是政治、经济等因素而导致气候变化侵权诉讼困难重重。但是,已经开启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至少在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促进绿色能源的发展和利用、推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制定和立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 黄萍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4-51,共8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38)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Morgan McCue Sport. An Inconvenient Suit:California v.General Motors Corporation And a Look At Whether Global Warming Constitutes an Actionable Public Nuisance or A Nonjusticiable Political Question[J].Cumberland Law Review,2008.586.
  • 2李挚萍.美国环境法上公民的原告资格[J].环球法律评论,2006,28(1):93-99. 被引量:17

共引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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