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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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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8期15-17,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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