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国务院近五年涉及纠纷解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分析,加之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及与之相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型ADR)进行调查分析,推断、印证了在中国,纠纷解决机制正在由“行政诉讼中心主义模式”向“纠纷合力解决调解模式”探索,行政型ADR突围重生。希翼行政型ADR高效解纷、实质化纠效益在中国实现,必须从私权理念出发,在司法化与反司法化的程序建构间寻求平衡,对其进行行政法治的应然性求索,超越形式主义法治的桎梏;提供司法审查规制技术探寻,为“弱者”提供司法救济;实现救济目标的执行贯彻,保护个体合法权益。行政型ADR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由“对公权本身偏爱”到“对公众私权关切”的理念转换,更离不开行政型ADR体制机制保障。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A01期6-1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