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中"与同罪"条款示意量刑的选择性参照而非无差别援用,体现归罪与追责的独特思路:内容集中于规制行政管理与监督中职官的枉法故纵,兼涉婚姻、买卖等社会生活中的容留隐匿,重在惩处"明知而故犯";设置上主要针对多人犯法、罪责相关但首从难辨等情形,论罪关注犯人的主观状态,亦参考其行为与损害,以综合衡量知情放任、知情协作等部分对整体犯罪后果的影响程度为核心;条款适用大体服从"止坐其罪"的总括说明,存在"本条别有制"的个别变通,其中的"同罪"已从一般"同"字用例分化为特定法律用语。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23-128,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