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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必然性探究——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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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住宅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设立目是否供居住使用而作的分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又属于用益物权,那么追溯"权利本源"来探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显得十分有必要。笔者就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浅显的讨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必然性。
作者 王华永
机构地区 华侨大学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43-144,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2宁雪梅.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完善[J].特区经济,2013(1):151-152. 被引量:1
  • 3郭明瑞.担保法原理与实务[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 4王泽鉴.民法物权法(2)(用益物权.占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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