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对于推动中国大陆投资基金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法治建设的现代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的修订后的基金法将基金组织形式仍旧定位为契约型,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了让人惊喜的变化:该法首次确立了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该种基金应适用的法律。欣喜之余,对于公司型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仍需反思:公司型基金的"准据法"——新《证券投资基金法》都做了哪些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否足以适应该种基金的发展需求?如有不足该如何应对?本文欲在对建立公司型基金的重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的新设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48-149,共2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