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模糊语是立法语言中的必然存在,法律语境下的模糊修辞协同发挥了对法律适用对象的说服劝导作用,成为将立法权部分地向法官转移的载体,使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延续了既定法律条文的生命力,使法律条文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从事立法文本翻译时,译者要遵循动态对等的翻译方法,从而提高翻译质量。
出处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福建省教育厅2012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法律英语模糊语义的立法表达研究--基于英汉语比较的视角(JB122535)
东莞市社科联2011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律英语语言修辞艺术与东莞法制文化提升研究(2011JY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