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初,理论界及实务界认为和解协议依附于执行依据,只是在强制执行之外实现执行名义确定债权的一种实施方案,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随时反悔。随着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深人,有学者提出了执行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实践合同等观点。目前,人们普遍认可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是一种和解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相互让步,以终止争执或排除法律关系不明确之状态的合同。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4-18,共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