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主社会,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对于选举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讨论。王世杰和钱端升认为,选举权兼具权利与职务两性说。即选举权的授予,一方面固是为着社会的利益,一方面亦是欲令私人得以表示其意见与情感。因此,选举权具有意志性。也就是说,公民有选择的权利。而衡量选举是否公正的根本标志,就是要看选举能否真正体现选举人的自由选择权。
出处
《人大研究》
2014年第4期37-42,共6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基层民主选举中分散候选人提名权的制度化机制研究"(11CZZ019)
浙江工商大学2012青年人才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