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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费咋分割 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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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郑某某系塔城地区粮食局额敏分局干部,于1982年退休,1996年与张某再婚居住。2013年5月27日,郑某某病故,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郑某病逝获得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共计11.1万元,丧葬费4.9万元。以上两笔款项均由张某某一人领取占有,郑某某的四个子女郑1、郑2、郑3、郑4、要求依法分割其父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作者 耿辛坪
出处 《当代兵团》 2014年第6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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