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2]。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都明文规定了城建档案馆作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者说预验收)的“合法性”。本文拟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档案鉴定”、“前端控制”等档案学基础理论的视角,分析城建档案馆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合理性。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48-49,共2页
Zhejiang Archives